美国军事服役奖章与勋表
获得军事服役奖章(亦称战役奖章)意味着在特定的有限时期及特定的地区光荣地履行了军人的职责,也可表明在特定时期完成了军人职责。
服役奖章的佩带方法将在本章后文介绍。
美国军事服役奖章是指由陆,海,空三军颁发的奖章。联邦政府或州及下级权力机构颁发的其他服役奖章为非军人服务奖章,不得在军服上佩带。
越战前美军服役章所谓越战前美军服役奖章不包括越战前针对战争或战役而颁发的服役奖章及其配用品和各种纹章,因为那时期的军官现已无人仍在服现役,因此现已无人再佩带这些奖章。但占领军奖章则属例外。该奖章授予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特定时期于占领德国,澳地利,意大利,日本及朝鲜的军队中服役的士兵。这种奖章至今仍然可授予驻扎在柏林的美国陆军部队的士兵。详见陆军条例第672—5—1号
南极服役奖章
南极服役奖章授予自1946年1月1日起至有待国防部长确定的某一日为止在美国赴探险队服役的人员
武装部队远征奖章
这种奖章根据1961年12月4日总统令而设立,专门授予参加美国或直接支援联合国及友好国家的军事的行动的人员。第二次以后获得这种的人员则被授予服役星章。一般来说,必须在下列行动地区服役满30天或始终在该处服役才能够获得这种奖章:[虚幻天空] [
http://www.war-sky.com]
柏林——1961年8月14日至1963年6月1日
黎巴嫩——1958年7月1日至11月1日
金门与马祖岛——1958年8月23日至1963年6月1日
台湾海峡——1958年8月23日至1959年1月1日
古巴——1962年10月24日至1963年6月1日
刚果——1960年7月4日至1962年9月1日及1964年11月23/24日
老挝——1961年4月19日至1962年10月7日
越南——1958年7月1日至1965年7月3日及1975年4月29/30日
多米尼共和国——1965年4月28日至1966年9月21日
朝鲜——1966年10月1日至1974年6月30日
柬埔寨——1973年3月29日至1973年8月15日及1975年4月11 日/13日
“马亚斯行动”——1975年5月15日
泰国——1973年3月29日至1973年8月15日
格林纳达——1983年10月23日至1983年11月21日
黎巴嫩——1983年6月1日至尙待宣布的日期为止
利比亚——“埃尔多拉多峡谷行动”,1986年4月12日至1986年4月17日
越南服役奖章
越南服役奖章是根据1965年10月1日总统令而设立的,授予在1965年7月3日至1973年3月28日期间在越南及附近水,空服役的军事人员。凡于 1958年7月1日至1965 年7月3日期间在越南服役的军人均有资格佩带武装部队远征奖章,均有资格接受代替远征奖章的新奖章。但是,任何个人却不得因在越南服役而同时获得这两种奖章
人道主义服役奖章
根据1977年1月19日第11965号总统令设立。这种奖章是以国防部长或运输部长的名义授予海岸警卫队在海军中工作的非军役人员,还可以授予那些在参加捍卫人道主义的军事行动或活动中作出功绩的包括后备人员在内的美国武装部队人员。授予这种奖章并不妨碍或影响收益其他用来表彰勇敢精神,成就或功绩的奖章。但参加或某次军事行动的人员只能获得一枚这种服役奖章。在以后的活动或军事行动中再立新功者,则授予服役星章
武装部队后备役奖章
凡在一个或多个后备部队中光荣圆满服役10年已久(服役时间不一定是连续的,但必须在12年内完成,且在正规部队服役的时间不计在内),并且每年必须最少得到50个退休分的后备役人员均可获得一枚武装部队后备役奖章(见陆军条例第135——80号)个人应就获得武装部队后备役奖章的条件咨询所在部队的教官
十年纹章 凡因服役满10年而获得武装部队后备役奖章的人员,还可以在绶带和勋表上佩带一枚十年纹章。十年纹章图案为一铜制沙漏,上面写有罗马数字“X”,高度为5/16英寸
陆军服役勋表
1981年4月10日由陆军部长设立。陆军服役勋表授予完成基础/定向或高级训练课程的军官或授予已圆满完成4个月服役的军官。这种勋表只能授予一次
海外服役勋表
1981年4月10日由陆军部长设立。海外服役勋表授予在海外服役期满但不能再度获得服役奖章的人员。再次获得海外服役勋表时则用标示的数字表示
陆军后备役部队海外训练勋表
1984年7月11日由陆军部长设立,这种勋表授予在别国领土上顺利完成10天以上年度或现役训练的美国陆军后备役部队人员。再次获得时则用标示的数字表示
非美国服役奖章
联合国奖章
这种奖章于1959年7月30日由联合国秘书长并根据1964年3月11日第1348。10号美国国防部指令而设立,用来授予那些作为联合国团组或联合国部队成员在黎巴嫩,巴勒斯坦,印度,巴基斯坦和荷兰迪亚服役6个月以上的人员
多国部队与观察员奖章
1982年3月24日由多国部队与观察员总监设立,并由1982年7月28日的美国国防部备忘录确认。这种奖章授予那些在1981年8月3日以后在国际维持和平部队。多国部队与军事观察员团在西奈半岛服役至少90天以上的人员,和1985年3月15日以后在当地服役至少6个月(170天)的人员。再次获得时则用标示的数字表示
南越战役纪念章
根据1974年1月31日国防部指令第1348。17号设立。南越战役纪念章用于授予那些在1961年3月1日至1973年3月28日期间在南越服役或担负战斗直接支援达6个月的人员。受奖者必须符合南越服役奖章或武装部队远征奖章(南越)的获奖条件。在战斗中负伤,被俘或阵亡人员的获奖服役期限可酌情放宽